為進一步規范鯉城區旅游民宿規范管理各項工作,加快鯉城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鯉城區促進民宿健康發展實施意見(試行)》有關規定,區文旅局聯合區商務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發改局、鯉城公安分局等10個部門,配套制定了《鯉城區旅游民宿經營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為了讓社會各界人士更好地理解主要內容,現將《實施細則》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旅游民宿管理,規范經營行為,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將“有序發展、規范管理、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等要求落實到旅游民宿發展實踐中,我區出臺了《鯉城區促進民宿健康發展實施意見(試行)》,為細化具體管理措施,規范旅游民宿經營中的各項行為,制定了《鯉城區旅游民宿經營管理實施細則》。
二、制定依據
本《實施細則》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等級劃分》(GB/T41648-2022)《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等行業標準和文件。
三、主要內容
本《實施細則》由旅游民宿需符合的相關要求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共十八條組成。主要內容為:
?。ㄒ唬┑谝粭l至第四條
主要規定旅游民宿的區域范圍、建筑層數、面積、客房數等基本條件。并對旅游民宿的消防管理、治安管理提出要求。
?。ǘ┑谖鍡l至第六條
主要對旅游民宿經營主體未取得相關證照或證照不齊全的,由證照辦理部門依法查處。其中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條例給予處罰;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擅自經營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給予處罰;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未取得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由區城管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ㄈ┑谄邨l至第十五條
主要對旅游民宿經營主體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其中,發布的經營信息、廣告宣傳涉及虛假信息,惡意哄抬價格、價格欺詐、不明碼標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處罰;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處罰;經營場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由消防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處罰;在線旅游經營服務平臺企業及平臺內旅游民宿經營企業未提供完整、真實、準確的經營信息,出現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由市場監管部門給予處罰。
四、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聯系人:黃燦峰 聯系電話:0595-22355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