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1114-0200-2024-00004
- 備注/文號:泉鯉政文旅規〔2024〕2號
- 發布機構:鯉城區文化體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4
高新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鯉城區旅游民宿經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區政府第47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泉州市鯉城區文化旅游和體育局 泉州市鯉城區商務局
泉州市鯉城區發展和改革局 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
泉州市鯉城區消防救援大隊 泉州市鯉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泉州市鯉城區稅務局 泉州市鯉城區衛生健康局
泉州市鯉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泉州市鯉城區統計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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鯉城區旅游民宿經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根據《鯉城區促進民宿加快發展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旅游民宿指位于旅游度假區、金牌旅游度假村及周邊,經營者利用城鄉居民自有住宅、集體用房(不包含住宅小區、商品房和商業綜合體的住宅部分、SOHO)等閑置資源,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和農林牧漁生產活動,為旅游者休閑度假、體驗當地風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的處所。
?。ㄒ唬┞糜蚊袼迒螚澖ㄖ锝洜I用客房不超過4層、建筑面積不超過800㎡,客房數不低于5間、不超過14個標準間(單間);
?。ǘ┍緟^旅游民宿開辦區域為泉州古城省級文化生態旅游度假區、省級金牌旅游度假村(龍嶺社區)及周邊。禁止利用違法建筑、開展旅游民宿經營活動;
?。ㄈ┊a權人或使用人在辦理旅游民宿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必須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含抗震)合格證明、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不動產權證、房產證、土地證、宅基地證等)。
第三條 旅游民宿經營主體應當符合下列消防管理要求:
?。ㄒ唬┞糜蚊袼尴腊踩凑铡蹲》砍青l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
?。ǘ┟鞔_消防安全責任人及管理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落實防火檢查、設施維護、宣傳培訓、消防演練、隱患整改等工作。
旅游民宿所在建筑有多個產權人或實行承包、租賃、委托經營的,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職責,建筑內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確定責任人進行統一管理;
?。ㄈ┌匆笤鲈O簡易噴淋、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弱電保護裝置、一鍵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器材;
(四)旅游民宿符合條件經主管部門同意營業的,依法依規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對檢查中發現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由消防部門或街道辦事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旅游民宿經營主體責令改正,并處罰款,直至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
第四條 旅游民宿經營主體應當符合下列治安管理要求:
(一)按規定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中如實登記住宿人員信息。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p>
接待境外人員住宿的,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ǘ┞糜蚊袼抟獓栏衤男邪踩黧w責任,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指定安全保衛人員,配備符合公安部門標準的物防、技防等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第五條 旅游民宿經營主體未取得相關證照或證照不齊全的,不得營業;擅自營業的,由證照辦理部門依法查處。
?。ㄒ唬┪慈〉脿I業執照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予以處置。
(二)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擅自經營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①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后,仍進行活動的;②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③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依法予以處置。
(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①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②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③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依法予以處置。
?。ㄋ模┪慈〉贸擎偽鬯湃肱潘芫W許可證的,由區城管局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予以處置。
第六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依據條例第四十四條“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營業執照”依法予以處置。
第七條 旅游民宿經營主體在發布經營信息、廣告宣傳等活動中,存在與證照登記不一致的虛假信息,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法依規給予查處。
第八條 旅游民宿經營主體有不誠信經營、惡意取消訂單、服務質量差等情形,被有效投訴的,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造成消費者損失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根據違法情節依法依規給予查處。
第九條 旅游民宿經營主體惡意哄抬價格、價格欺詐、不明碼標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ㄒ唬┫嗷ゴ?,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ㄈ┠笤?、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ㄎ澹┨峁┫嗤唐坊蛘叻眨瑢哂型冉灰讞l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ㄆ撸┻`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ò耍┓伞⑿姓ㄒ幗沟钠渌徽攦r格行為。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條 旅游民宿經營主體未按要求納入一網統管平臺接受監管、不按要求提供或如實更新相關數據的,責令整改,限期接入;拒不整改的,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由稅務、市場監管、公安、消防、衛健、住建等部門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旅游民宿經營主體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等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旅游民宿經營主體不配合“個轉企”或營業收入達到限額標準以上未按要求升限納統的,拒不配合的列為重點監測對象,由稅務、市場監管、公安、消防、衛健、住建等部門加強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旅游民宿經營場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的,由消防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旅游民宿經營主體責令改正,并處警告、罰款、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的處罰。
第十四條 旅游民宿經營主體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依照第七十三條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旅游民宿經營主體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根據《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行為,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平臺經營者未對平臺內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核,或者未對旅游者盡到安全提示或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根據《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在線旅游經營服務平臺企業及平臺內旅游民宿經營企業未提供完整、真實、準確的經營信息,出現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宣傳,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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