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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QZ01903-3000-2024-00004
- 備注/文號:泉鯉金辦〔2024〕8號
- 發布機構:鯉城區人民政府金龍街道辦事處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2
各社區,街道各有關部門:
為完善街道行政執法管理制度,增強基層執法能力,現將《金龍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金龍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金龍街道辦事處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鯉城區人民政府金龍街道辦事處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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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龍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一、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泉州市鄉鎮(街道)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街道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金龍街道辦事處應全面準確及時在鯉城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以金龍街道辦事處的名義,主動公開我街道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人員、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等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編制《行政執法事項清單》《行政執法人員清單》《行政執法流程圖》等,并向社會公示。
三、金龍街道辦事處辦公場所內,通過設置大屏幕顯示屏、觸摸屏或者公告欄等方式公開行政執法信息,在街道辦事處的服務大廳設置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公開辦事指南、申請材料示范文本,提供辦理進度查詢和咨詢服務。
四、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實施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應按規定著裝、佩戴標志,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按規定出具行政執法文書。
五、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信息應當自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其他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已公開的金龍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金龍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相關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撤回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重新公開。
七、采取公示執法決定文書方式的,應當隱去執法決定文書中有關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碼、動產或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等財產的信息及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處罰事由中涉及的其他人員以及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信息應進行隱名處理。
八、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對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
(三)公示后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響系列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案件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或者正在公安機關調查處理中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執法決定不予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九、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公開期限為5年,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期限為2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發現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金龍街道辦事處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向金龍街道辦事處提出異議。金龍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核實,異議屬實的,應當及時更正;不予更正的,應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十一、金龍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于每年1月15日前將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每年1月31日前,金龍街道辦事處向社會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
十二、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十三、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金龍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一、為規范行政執法程序,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實現行政執法全程留痕、可追溯,有效保障行政相對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泉州市鄉鎮(街道)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等規定,結合我街道辦事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稱的執法全過程記錄指的是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記錄是指以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進行的記錄,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送達回證等記錄。
音像記錄是指以拍照、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的記錄,可以采用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手持執法終端和視頻監控等音像設備進行記錄。
三、行政執法全過程應當按規定進行文字記錄,可以同時進行音像記錄。文字記錄應當使用制式文書。
四、對查封、扣押和強制拆除等可能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行為,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音像記錄,準確記錄以下內容:
(一)行政執法行為開始和結束的時間;
(二)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等現場人員;
(三)行政執法現場環境及行政執法情況;
(四)涉案場所、設施、設備和財物等;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對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證據保全、聽證、行政強制、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程序,應當逐步實現全過程音像記錄。
五、根據我街道辦事處的執法職責、執法程序、執法類別,編制《音像記錄事項清單》和《執法行為用語指引》。音像記錄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編號、采集時間、采集地點、采集人、證明對象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六、街道辦事處辦公場所內設立詢問、聽證等音像記錄場所。執法人員應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對執法全過程實施記錄。
七、音像記錄設備使用前,執法人員應當檢查音像設備的性能、電量和存儲空間使用情況,并對系統時間進行校準。
八、音像記錄過程中,因天氣惡劣、設備故障、設備損壞、電量或者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造成音像記錄中斷的,應當在重新開啟設備后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無法繼續記錄或者記錄信息丟失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行為結束后立即向所屬機關負責人報告,說明并記錄有關情況。
九、執法活動結束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將音像記錄信息移交存儲。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及時移交記錄信息的,應當在返回金龍街道辦事處后24小時內移交存儲。
存儲執法音像設備中的音像記錄應當使用專用存儲設備或者指定平臺。任何人不得修改、刪除或者損毀原始記錄,除因辦理案件需要,未經所屬機關負責人批準,不得復制音像記錄信息。
十、音像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案件辦結后的6個月。音像記錄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刻制光盤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信息,與檔案一并歸檔。光盤保存期限按照行政執法檔案或文書檔案保存期限執行。
十一、由金龍街道辦事處指派專人負責執法記錄和執法記錄儀的管理使用,并將記錄資料導入到具有當事人、發生日期、發生地點、事件類型等可以索引的數據庫。
十二、執法人員不得擅自保管文字和音像記錄,要確保原始執法記錄內容的真實、完整,不得刪節、修改、弄虛作假,不得私自復制、保存執法記錄。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公開執法記錄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執法記錄,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規定進行管理。
十三、對執法檢查時僅實施引導、勸導、糾正,且未產生糾紛矛盾的,有關文字和音像記錄保存期限為一年;對屬于突發性、群體性事 (案)件的、發生矛盾糾紛的、涉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復雜案件的、當事人對執法提出異議并可能投訴的、其他重大、復雜案件的現場處置,應按規定歸檔并長期保存文字和音像記錄。
十四、執法人員應當在案件終結之日起30日內將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記錄資料,與執法文書一起形成案卷,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歸檔、保存。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錄像,應當制作光盤歸檔保存,并注明記錄的事項、時間、地點、方式和行政執法人員等信息。
十五、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執法記錄的;
(二)故意毀損、刪除、篡改執法記錄的;
(三)不按規定儲存或者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的;
(四)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的;
(五)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規定的。
十六、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金龍街道辦事處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一、為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稱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鯉城區人民政府金龍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金龍街道)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三、金龍街道辦事處配備法制審核人員,負責本街道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在進行法制審核時,可以征求本行政執法機關法律顧問、專家的章見。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在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三)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
(四)經過聽證程序的;
(五)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六)對公民處以1萬元(含)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含)以上的罰款;
(七)對公民沒收違法所得1萬元(含)以上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收違法所得 10萬元(含)以上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查的其他情況。
五、行政執法具體承辦機構在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基本情況;
(二)相關證據;
(三)相關依據;
(四)重大執法決定建議意見;
(五)經過聽證的提供聽證筆錄;
(六)其他相關材料。
六、對送審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金龍街道辦事處法制審核人員就下列方面進行審查:
(一)行政執法機關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是否適格;
(二)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四)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否適當;
(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
(九)其他需要進行審查的內容。
七、金龍街道辦事處法制審核人員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在 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八、金龍街道辦事處法制審核人員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對存在問題的審核意見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后再次報送法制審核。
九、金龍街道辦事處法制審核人員作出的法制審核意見、建議應當隨案件卷宗保存。
十、違反本制度規定,不按規定要求報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報告等材料,不按審核處理決定整改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一、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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