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鯉小司普法微課堂】員工拒絕調崗仍在原崗打卡,是否屬于曠工?
來源:鯉城區司法局 時間:2025-03-20 08:52 瀏覽量:1

  員工拒絕降職調崗,最終卻因“曠工”被辭退。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勞動爭議糾紛案,判決公司向員工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及工資。

  2021年6月,王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入職,崗位為后勤專員。2023年8月,某公司對王某下發《處罰通告》,對王某予以降職1級處罰。同月,某公司變更王某崗位為后勤助理,并向王某發送《新崗位報到通知書》,要求其于9月到新部門報到。王某對該通知書及崗位調動書面表示拒絕,并仍在原崗位進行考勤打卡。

  一周后,該公司以王某未到新崗位報到累計曠工三天為由,向王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后王某向福鼎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該公司因不服勞動仲裁裁決遂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公司對王某進行降級調整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系基于《處罰通告》中的兩個事件,但根據某公司提交的證據,均無法還原兩個事件的完整性,亦無法證明王某存在不履行相關崗位職責被客戶投訴、嚴重抵觸上級領導工作安排的情形,該《處罰通告》的作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的調整系對雙方之間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應征得王某的同意并訂立變更后的書面勞動合同。但公司僅依據《處罰通告》直接向王某出具書面通知其工作、崗位調整事宜,通知前均未與王某進行協商,在王某提出書面異議,公司仍要求其至新崗位進行報到。

  因此,該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單方面對王某工作崗位、內容的調整具有合理合法性,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在雙方未訂立變更后的書面勞動合同的前提下,王某有權拒絕至新的崗位報到而繼續在舊的崗位進行考勤打卡,故王某未至新崗位報到的行為不屬于曠工,某公司以王某曠工為由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關系,屬單方違法解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說法

  在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雖然享有經營自主權,可以在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件下,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單方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等進行調整,即調整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那么勞動者應當遵守調整。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勞動者拒絕該調整并堅持在原崗位辦公,不視為曠工行為。例如:1.用人單位的調崗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明顯不合理;2.用人單位的調崗程序不合規,如未與員工充分協商或未提供書面調崗通知等;3.新崗位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勞動者提出合理訴求被無視等情形。

  用人單位在判斷勞動者拒絕對工作崗位、內容的調整是否構成曠工,應綜合多種因素予以考量,不能簡單以勞動者是否出現在新崗位為依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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