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股室(辦)、直屬事業單位:
為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關于開展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工作的通知》(泉鯉司〔2021〕9號)文件要求,現將《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版)>的通知》(閩人社發〔2021〕6號)轉發給你們,作為我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標準,請嚴格貫徹執行。
附件: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版)》的通知(閩人社發〔2021〕6號)
泉州市鯉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12月30日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
基準(2021版)》的通知
閩人社發〔2021〕6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執法應急局:
現將《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
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人社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況、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違法行為人行政處罰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第三條 我省各級人社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對各類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正確性、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條 省級人社部門依法制定本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具體細化標準。
設區市級(含平潭綜合實驗區)、縣級人社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具體細化標準和適用情形,上一級人社部門制定了裁量基準的,下級人社部門應當直接適用;如不予適用,應當充分說明理由。
各級人社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況、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對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行政處罰。
人社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在裁量基準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作為依據。
第七條 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動態調整機制,適時評估裁量基準實施效果,對實施效果不好、達不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規定,要及時進行修訂、調整、完善。
法律、法規、規章新制定、修改和廢止的,應當及時制定、調整相應的裁量基準。
第八條 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第九條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十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日。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沒收違法所得的,待沒收違法所得后再依法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多種處罰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規定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違法行為在法定期限內未被發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人社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人社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行政處罰:
(一)積極配合人社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違法行為涉及的人數較少或者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
前款第二項也可減輕處罰。
第十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行政處罰:
(一)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違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二)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違法行為造成群眾反映強烈或越級上訪的;
(四)違法行為涉及人數眾多,或者造成人員死亡或傷殘等重大危害后果的;
(五)引發極端或群體性突發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脅迫、教唆、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可以從重行政處罰的。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
第十七條 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處罰。
第十八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門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一)符合《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規定的聽證條件的案件;
(二)對事實認定存在較大爭議的案件;
(三)對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的案件;
(四)其他情節復雜或案情重大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
第十九條 人社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及下級人社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檢查,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明顯不當的,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1版)
類別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律依據 |
處罰依據 |
處罰種類 和幅度 |
行政處罰裁量標準 |
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類 |
1 |
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包括擅自從事網絡招聘服務) |
《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 《福建省勞動力市場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 |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福建省勞動力市場條例》第二十六條;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條;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
依法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無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二)有違法所得: ①較輕違法行為,依法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依法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罰款。 |
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類
|
2 |
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
《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二、三項;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三、四項 |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
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罰款,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
3 |
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
|||||
4 |
職業中介機構偽造、涂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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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職業中介機構或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
《就業促進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八項;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 |
《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
責令限期退還,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退還,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退還,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退還,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至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
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類 |
6 |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以擔保或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福建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 《福建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
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退還,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退還,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退還,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至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7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或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 |
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罰款,并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并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
8 |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 |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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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類 |
9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或以招聘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 |
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并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罰款,并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10 |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 |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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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未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及其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或未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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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類 |
12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發布的人力資源供求信息不真實、不合法、無效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 |
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罰款,并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罰款,并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13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的,改變用人單位與個人的勞動關系,或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個人的合法權益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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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互聯網提供人力資源服務,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的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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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類 |
15 |
用人單位發布或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或者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 《福建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七條;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 《福建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
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罰款。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罰款。 |
16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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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含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面報告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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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類 |
18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在服務場所明示有關事項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
19 |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在其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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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及時更新公示信息,或未提前30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有關信息 |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二、三款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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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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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明示其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 |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
22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制度或保存服務臺賬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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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含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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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下崗職工除外)的勞動者 |
《福建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 |
《福建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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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類 |
25 |
用人單位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五、六項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 |
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至1000元的罰款。 |
26 |
用人單位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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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 |
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至1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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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職業中介機構未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二條 |
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至1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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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類 |
29 |
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三條 |
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至1000元的罰款。 |
30 |
職業中介機構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二項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四條 |
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至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提請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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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職業中介機構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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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職業中介機構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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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職業中介機構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九項 |
||||
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類 |
34 |
職業中介機構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職業中介機構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 |
《福建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四項 |
《福建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
①較輕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以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
35 |
其他侵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秩序的職業介紹活動 |
《福建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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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未在錄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二條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三條 |
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至1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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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未于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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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類 |
38 |
人才中介機構未經批準舉辦人才交流會 |
《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
責令停辦,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停辦,沒收違法所得;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停辦,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停辦,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5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罰款,吊銷《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 |
39 |
人才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作出虛假承諾 |
《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
《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
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①較輕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②一般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罰款,吊銷《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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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用人單位違反《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招聘不得聘用的人員的 |
《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
《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 |
責令改正;故意招聘的,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故意招聘的,并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故意招聘的,并處以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故意招聘的,并處以7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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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類 |
41 |
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七條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
責令停辦,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停辦,并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停辦,并處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停辦,并處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停辦,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停辦,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停辦,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至3倍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 |
42 |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擅自擴大許可業務范圍,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十四條、十五條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 |
予以警告,可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
①較輕違法行為,警告,可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警告,可并處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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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類 |
43 |
用人單位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或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二十四條、二十六條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
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①情節嚴重,但影響不大的,責令改正,并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情節嚴重,造成一定影響的,責令改正,并處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影響的,責令改正,并處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
44 |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依法履行信息審查義務的,發布的網絡招聘信息違法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七條 |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拒不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處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處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二)拒不改正,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8000元以上26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6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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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類 |
45 |
以網絡招聘服務平臺方式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履行核驗、登記義務,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務信息保存義務 |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處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的罰款。 |
46 |
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不依法接受檢查,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騙用人單位和應聘人員的 |
《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十三、十四條 |
《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
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0000元人民幣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人民幣 |
①較輕違法行為,予以警告; ②一般違法行為,予以警告,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人民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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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勞動合同類 |
47 |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
《勞動法》第四條 |
《勞動法》第八十九條 |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
48 |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一款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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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其他物品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第八十四條第三款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 |
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退還,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退還,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退還,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至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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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 |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處8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處16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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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勞動合同類 |
51 |
拒絕或者故意拖延集體協商 |
《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 |
《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 |
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 情節嚴重的并對該企業處以三千元至三萬元的罰款,還可以同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拒不改正,通報批評; ②一般違法行為,拒不改正,通報批評,并對企業處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同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拒不改正,通報批評,并對企業處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同時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
52 |
企業無正當理由變更、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或者調整協商代表工作崗位 |
《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
《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 |
|||
53 |
阻撓進行集體協商或者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集體合同 |
《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 |
《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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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合同和集體勞動合同類 |
54 |
不提供或者不按時、不如實提供集體協商所需資料 |
《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第十五條 |
《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 |
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 |
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
55 |
企業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約定相抵觸 |
《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 |
《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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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不按照規定報送集體合同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
《福建省企業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五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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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類 |
57 |
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含高溫天氣未按規定縮短勞動時間) |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三條;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八條 |
《勞動法》第九十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人300元以上至5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四、工資支付類 |
58 |
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000萬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4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罰款。 |
59 |
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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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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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資支付類 |
61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8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的罰款,并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
62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二條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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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三十條第一款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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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資支付類 |
64 |
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8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的罰款。 |
65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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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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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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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資支付類 |
68 |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8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的罰款。 |
69 |
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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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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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預備役人員和國防勤務人員在執行任務期間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 |
《福建省國防動員條例》第三十七條 |
《福建省國防動員條例》第五十條 |
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60%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60%以上80%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并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8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并處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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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勞動保護類 |
72 |
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
《勞動法》第六十一條;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十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 |
《勞動法》第九十五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 |
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按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按每人3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73 |
安排懷孕不滿三個月以及在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夜班勞動 |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十條 |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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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
《勞動法》第六十三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第一款; |
《勞動法》第九十五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項;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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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勞動保護類 |
75 |
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產假規定 |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十三條;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 |
《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 |
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按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按每人3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76 |
用人單位未安排男方照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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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勞動法》第六十五條;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六條 |
《勞動法》第九十五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項 |
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按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按每人3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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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 |
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
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0000元罰款的標準處罰,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移交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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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勞動保護類 |
79 |
單位或個人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二款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七條 |
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
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罰款;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
80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或者偽造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材料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四條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八條 |
處1萬元的罰款 |
處10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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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九條 |
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 |
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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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勞動保護類 |
82 |
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100000元以上至1000000元的罰款。 |
83 |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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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未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 《勞動法》第六十四條;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第三條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勞動法》第九十五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七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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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勞動保護類 |
85 |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 |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25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5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的罰款。 |
六、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類 |
86 |
擅自舉辦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
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至5倍的罰款。 |
87 |
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舉辦、參與舉辦民辦學?;蛘咴诿褶k學?;I設期內招生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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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類 |
88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擅自分立、合并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
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 ②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③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 ②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③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89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擅自改變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五十五條第一款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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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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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六條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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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類 |
92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
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 ②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③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 ②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③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93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項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項;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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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七項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七項;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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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三十八條第三款、五十七條、五十八條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八項;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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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類 |
96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利用辦學非法集資,或者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二款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
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
①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②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③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
97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未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挪用辦學經費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一款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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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類 |
98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侵占學校法人財產或者非法從學校獲取利益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 |
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
①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②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③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
99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與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或者與其他民辦學校進行關聯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四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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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類 |
100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五項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五項 |
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
①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②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③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
101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干擾學校辦學秩序或者非法干預學校決策、管理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項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六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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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類 |
102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擅自變更學校名稱、層次、類型和舉辦者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五十五條第一款;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二十六條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七項 |
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
①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 ②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③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 |
103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舉辦者及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或者監督機構組成人員有其他危害學校穩定和安全、侵犯學校法人權利或者損害教職工、受教育者權益的行為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八項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八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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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類 |
104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九條;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六十四條第一款;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 ②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③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 ②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③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105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六十四條第一款;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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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十二條;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六十四條第一款;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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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類 |
107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六十三條第四項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六十四條第一款;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 ②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③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 ②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③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108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五項、六十四條第一款;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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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項、六十四條第一款;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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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類 |
110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三十六條第一款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七項、六十四條第一款;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 ②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③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 ②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③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111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違反規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三十一條第三款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八項、六十四條第一款;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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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校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六十三條第九項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九項、六十四條第一款;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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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類 |
113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未依法履行公示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有關材料、財務狀況等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實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二款;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三十九條第二款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十項、六十四條第一款;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 ②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③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 ②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1至5年內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③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對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校長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永久不得新成為民辦學校決策機構負責人或者校長。 |
114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未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八條;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十一項、六十四條第一款;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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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民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有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十二項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十二項、六十四條第一款;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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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類 |
116 |
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民辦學校疏于管理,造成惡劣影響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二款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
責令限期整頓;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發生同類問題的,1至5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情節嚴重的,10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
責令限期整頓,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發生同類問題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1至3年(不含3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②一般違法行為,3至5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③嚴重違法行為,10年內不得舉辦新的民辦學校。 |
117 |
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 |
《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第三條第二項第五分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項和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罰款,吊銷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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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一條 |
予以取締,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予以取締,責令退還費用,并處4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予以取締,責令退還費用,并處4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予以取締,責令退還費用,并處8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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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類 |
119 |
在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二條 |
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審批機關撤銷籌備設立批準書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費用,并處4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費用,并處4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費用,并處8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的罰款。 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審批機關撤銷籌備設立批準書。 |
120 |
中外合作辦學者虛假出資或者在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三條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三條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倍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5倍以上至2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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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六條;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四章有關規定、第五十一條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六條;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 |
責令限期整頓并予以公告;情節嚴重、逾期不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
責令限期整頓并予以公告;情節嚴重、逾期不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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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類 |
122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
《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
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
(一)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二)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處4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并處4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處8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的罰款;并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
六、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類 |
123 |
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 |
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并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收取的費用,并處4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收取的費用,并處4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收取的費用,并處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
124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
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后,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且總額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總額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沒收剩余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至3倍且總額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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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會保險類 |
125 |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單位登記 |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至3000元的罰款。 |
126 |
用人單位不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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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九條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
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①情節嚴重,但影響不大的,責令限期改正; ②情節嚴重,造成一定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罰款; ③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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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會保險類 |
128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 |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 |
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4倍以上至5倍的罰款;對有執業資格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
129 |
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 |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
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至3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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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 |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 |
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4倍以上至5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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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會保險類 |
131 |
社會保險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二條 |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二條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支付并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并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可處以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可處以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可處以800元以上至1000元的罰款。 |
132 |
任何單位和個人冒領、貪污、挪用養老保險金 |
《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 |
《福建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 |
對有關人員處以該款項5-10倍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處以該款項5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處以該款項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處以該款項8倍以上至10倍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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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 |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六十九條第二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二款 |
《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 |
沒收違法所得 |
沒收違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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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會保險類 |
134 |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 |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 |
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罰款。 |
135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 |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
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可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可處4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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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 |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 |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 |
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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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個人提供虛假診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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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個人收受當事人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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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會保險類 |
139 |
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 |
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罰款。 |
140 |
從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作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確認意見 |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
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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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從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作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或者病歷 |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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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從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作的組織或者個人收受當事人財物 |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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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會保險類 |
143 |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未按規定書面告知其享有失業保險待遇權利,或者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 |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有關的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屬單位負責人故意指使的,對單位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有關的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單位負責人故意指使的,對單位負責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有關的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罰款;屬單位負責人故意指使的,對單位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有關的責任人員處1500元以上至2000元的罰款;屬單位負責人故意指使的,對單位負責人處7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144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公布本單位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或者未及時向提出查詢要求的職工提供失業保險費繳納情況 |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三條 |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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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務派遣類 |
145 |
單位或個人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二)沒有違法所得的: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的罰款。 |
八、勞務派遣類 |
146 |
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內容未載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事項及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罰,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
147 |
勞務派遣單位未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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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勞務派遣單位未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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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未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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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務派遣類 |
150 |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未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或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未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罰,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
151 |
用工單位違法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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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勞務派遣單位未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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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勞務派遣單位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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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務派遣類 |
154 |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三款 |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罰,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
155 |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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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用工單位未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 |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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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用工單位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單位 |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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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用工單位未按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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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務派遣類 |
159 |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違反同工同酬規定 |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 |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罰,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
160 |
用工單位在非臨時性、非輔助性或者非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 |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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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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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務派遣類 |
162 |
用人單位設立(含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條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罰,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人8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罰款,吊銷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 |
163 |
勞務派遣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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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用工單位違反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三條 |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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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用工單位違反民主程序確定本單位輔助性崗位 |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款 |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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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勞務派遣類 |
166 |
勞務派遣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許可證》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
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處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罰款。 |
167 |
勞務派遣單位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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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勞務派遣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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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會類 |
169 |
用人單位不配合工會法律監督委員會的調查,偽造、隱匿、毀滅或者拒絕提供資料的 |
《福建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福建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罰款。 |
十、監督檢查類 |
170 |
無理抗拒、阻撓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 |
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①較輕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②一般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8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③嚴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罰款。 |
171 |
不按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十五條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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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十八條第二項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 |
注:“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欄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泉州市鯉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12月30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