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讀
時間:2023-12-22 10:19 瀏覽量:1

  來源: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發布時間 : 2023-12-21 15:51 瀏覽量:817

  日前,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調整全省工傷保險定期待遇的通知》(閩人社文〔2023〕149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統一調整全省參保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三項定期待遇。現就《通知》的出臺背景和主要內容等相關情況進行解讀:

  一、出臺背景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陡=ㄊ嵤?lt;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第三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年調整一次”。《福建省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實施意見》(閩人社文〔2019〕49號)明確兩點:一是全省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三項定期待遇的調整,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規定的計算辦法執行。二是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統一測算調整增加額,調整方案征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通知》主要對工傷保險待遇的其中三項定期待遇,即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全省統一調整。

  二、主要內容:   

  (一)調整范圍   

  此次三項定期待遇的調整范圍為202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待遇資格的工傷人員,以及取得按月領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資格的人員。

 ?。ǘ┱{整標準及執行時間   

  1.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標準為:一級傷殘增加179元、二級傷殘增加175元、三級傷殘增加172元、四級傷殘增加168元。根據以上定額調整后的一至四級工傷傷殘人員,如其傷殘津貼仍低于3159元/月的,按照3159元/月的標準予以發放。

  2.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50元。

  3.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標準發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標準發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標準發放。

  4.執行時間:此次調整執行時間從2023年1月起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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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并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調整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用人單位參照本通知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辦法實施,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2.做好全省工傷職工定期待遇統一調整工作,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動工傷保險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具體體現,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做好待遇調整工作,確保落實到位。

  解讀處室:工傷保險處

  解讀人:李文雅

  政策咨詢服務電話:0591-876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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