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0號)、《泉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市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泉勞社〔2009〕160號)規定,區人社局起草《泉州市鯉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區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并于2023年12月21日正式印發,現將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
為優化營商環境,結合我區實際,重新調整區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進一步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發展。
二、制定依據
?。ㄒ唬蛾P于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0號)
(二)《泉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市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泉勞社〔2009〕160號)
三、主要內容
本文參照上級文件,為優化營商環境,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擬定,具體共分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明確區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包含(1)基本辦學規模;(2)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食宿場所,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實習工位;(3)行政管理人員、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配備;(4)專職校長配備;(5)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6)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7)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8)各項管理制度建設;(9)舉辦者經費來源。
第二部分是明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按照所在地屬地原則進行審批和管理,規范學校名稱。
第三部分是明確原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后期省市相關政策如有變動,再做進一步對應調整。
第四部分是附件,規范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報材料。
四、實施時間
《泉州市鯉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區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24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聯系人:小蘇,聯系電話:0595-22985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