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樣方法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品中抽取。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等方法產生。
每批次抽樣數量3雙,其中2雙作為檢驗樣品,1雙作為備用樣品。
2 檢驗依據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1 |
幫底剝離強度 |
GB/T 3903.3—2011 |
2 |
成鞋耐折性能 |
GB/T 3903.1—2008 |
3 |
外底耐磨性能 |
GB/T 3903.2—2008 |
4 |
襯里和內墊材料的耐摩擦色牢度 |
QB/T 2882—2007 |
5 |
成型底鞋跟硬度 |
GB/T 3903.4—2008 |
6 |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GB/T 19942—2005 |
7 |
游離或可部分水解的甲醛 |
GB/T 2912.1—2009 GB/T 19941—2005 |
執行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檢驗項目參照上述內容執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QB/T 1002—2015 皮鞋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所檢項目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