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鯉城區教育局關于印發泉州市鯉城區教育局包容審慎監管執法 “四張清單”的通知
時間:2023-02-14 10:28 瀏覽量:1

局機關各股室: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區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部署,推進包容審慎監管,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激發教育活力,根據《福建省司法廳關于推行包容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的通知》和《泉州市教育局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要求,我局制定了《泉州市鯉城區教育局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通知自2022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日。

 

附件:1.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2.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3.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4.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泉州市鯉城區教育局

2022年9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1

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處罰

 

1.積極配合整改并在限期內完成相關審批手續,沒有違法所得且沒有造成危害。

2.或初次違法、沒有違法所得、危害后果輕微、積極配合整改,恢復原狀或在限期內完成相關審批手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教育股

2

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處罰

 

1.未對招生層次、類別產生實質影響,積極配合整改并在限期內完成相關審批手續,沒有違法所得且沒有造成危害。

2.或初次違法、沒有違法所得、危害后果輕微、積極配合整改,恢復原狀或在限期內完成相關審批手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教育股

3

民辦學校(教育機構)不確定各類人員工資福利開支占經常辦學費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確定的比例執行的,或者將積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資的處罰

未對學校管理秩序、教學質量產生實質影響,積極配合整改、在限期內改正,沒有違法所得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1.《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蛘咂渌逃龣C構不確定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占經常辦學費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確定的比例執行的,或者將積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教育股

4

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的處罰

1.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尚未實際開展、及時停止,積極配合整改,在限期內完成相關審批手續,沒有違法所得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2.或初次違法,沒有違法所

得、危害后果輕微,積極配合整改,在限期內完成相關審批手續。

1.《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第二十一條  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而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補辦手續或停止其舉辦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人事股

5

用人單位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兒童、少年的處罰

用人單位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1.《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1997年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正) 第三十九條  對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就業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招用,并按每招收一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拒不退回者,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營業。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教育股

校安股

6

學校(教育機構)違反規定招收學員、學生的處罰

學生尚未實際入學、及時終止招生行為,沒有違法所得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六條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社管辦

 

 

 

 

 

 

附件2

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從輕處罰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1

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

1.在行政機關立案前主動退還所收費用,未實際招生,未產生嚴重社會影響。

2.或他人脅迫或誘騙實施違法行為。

3.或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或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教育股

2

對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處罰

在行政機關立案前,主動消除違法行為,退還所收費用,未產生嚴重社會影響。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教育股

3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處罰

在行政機關立案前,主動消除違法行為,未產生惡劣社會影響。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或者未保障學校黨組織履行職責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三)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四)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職工待遇的;

   (八)違反規定招生,或者在招生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九)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擅自改變辦學地址或者設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辦學條件和教育質量有關材料、財務狀況等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實的;

   (十一)未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行為的。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情形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教育股

4

幼兒園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等情形的處罰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1.《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教育股

人事股

5

用人單位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兒童、少年的處罰

1.在行政機關立案前主動停止招用,且非法招用人數未滿3人,未產生嚴重社會影響。

2.或他人脅迫或誘騙實施違法行為。

3.或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或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1.《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1997年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正)第三十九條 對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就業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招用,并按每招收一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拒不退回者,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營業。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教育股

校安股

6

學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未落實措施的;學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處罰

主動積極配合整改,在限期內消除隱患。

1.《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學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未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學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辦或吊銷辦學許可證,對校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校安股

7

學校(教育機構)違反規定招收學員、學生的處罰

1.在行政機關立案前主動退還所收費用、未產生嚴重社會影響。

2.或配合教育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3.或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六條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社管

 

 

 

 

 

 

 

附件3

減輕處罰事項清單

序號

行政處罰事項

減輕處罰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1

幼兒園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等情形的處罰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

 

1.《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教育股

人事股

2

學校(教育機構)違反規定招收學員、學生的處罰

在行政機關立案前主動退還所收費用且就其違法行為尚未引發任何網絡傳播、媒體反映、信訪投訴等社會影響。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六條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社管辦

 

 

 

附件4

免于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序號

行政強制事項

免于行政強制適用條件

法律依據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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