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的有關規定,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依法對擬作出審批的泉州湘黔鞋材有限公司鞋材加工項目審批意見進行公開。
公示時間:2025年1月27日—2月8日(5個工作日)。
一、項目名稱:泉州湘黔鞋材有限公司鞋材加工項目
二、建設單位:泉州湘黔鞋材有限公司
三、建設地點: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紫山路32號廠房7樓
四、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福建省滄鴻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五、 項目概況:
泉州湘黔鞋材有限公司鞋材加工項目擬選址于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紫山路32號廠房7樓,租賃泉州鯉城益順電子箱包有限公司閑置廠房,租賃廠房面積1300m2,年加工鞋材200萬雙。項目建設單位為泉州湘黔鞋材有限公司,總投資100萬元,聘用職工10人,年工作日250天,每日工作10小時(夜間不生產)。
六、項目運營期應重點做好以下環保工作:
1、項目無生產廢水產生,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外排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達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表4三級標準(其中氨氮達GB/T 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表1中B級標準)后,經市政污水管道排入晉江仙石污水處理廠,再經晉江仙石污水處理廠處理達《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表1一級(A)標準后排放。年污水排放總量控制在:廢水≤100噸。
2、項目應配套廢氣處理設施。項目生產車間生產過程中車間應密閉,調色、絲印過程(含絲印、晾干和烘干過程)產生的有機廢氣(以非甲烷總烴計)經車間負壓收集后,由“預處理(干式過濾器)+吸附濃縮+解吸脫附+催化燃燒”裝置處理后,通過一根25米高排氣筒(DA001)排放,外排廢氣(非甲烷總烴)執行DB35/1784-2018《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表1排氣筒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限值要求;部分未收集的無組織排放廢氣(非甲烷總烴)執行DB35/1784-2018《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表2、表3標準限值及GB37822-2019《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表A.1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的控制要求。
3、項目廠區應合理布局,對烘干機、蒸餾機和風機等主要噪聲源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消聲和減震措施,項目夜間不生產,廠界噪聲執行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3類標準,即晝間≤65dB,夜間≤55dB。
4、項目應按GB18597-202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建設要求設置危廢暫存場所,建設危廢暫存間,廢抹布、廢離型紙、廢催化劑和破損的原料空桶暫存于危廢暫存間,定期委托具有危廢資質的單位處置。項目應按照GB18599-2020《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建設要求設置一般固廢暫存場所,在顯著位置張貼符合GB15562.2《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要求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廢包裝材料、廢次品和廢絲印網版分類收集后,暫存于一般固廢暫存場,建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定期委托有回收處置能力的單位回收利用,并簽訂處置協議;廠區、車間內均應設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當地環衛部門統一清運。
七、公眾參與情況
環評單位于2024年12月16日在福建環保網平臺上將《泉州湘黔鞋材有限公司鞋材加工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信息進行第一次公示,于2024年12月24日進行第二次公示以接受公眾監督,期間未收到公眾的反對意見。
八、聽證權利告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自公示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擬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要求聽證。
九、在擬作出審批意見公開時間范圍內,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
電話(傳真):0595-22138810
地址:鯉城區行政服務中心生態環境局窗口
郵編:3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