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我單位監督性監測與執法監測需要,擬委托2家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承擔部分監測任務?,F向符合條件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開展招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測內容
委托期限內的年度計劃性的執法監測任務,實際工作需要委托的執法監測及臨時性監測任務。本次競爭性磋商依據《福建省環境監測行業指導價》(閩環監協辦〔2024〕2號)制定項目單項控制金額。
單項控制金額為包干價,包含現場勘察和監測采樣、樣品運輸保存、樣品制備和測試分析、質量控制、報告寄送、稅費、差旅費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等的綜合單價。
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根據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要求,可能對年度檢測點位、頻次和項目進行增減和調整,調整計價依據以報價單價計算,無報價單價的項目以《福建省環境監測行業指導價》(閩環監協辦〔2024〕2號)檢測項目/參數的指導價乘以投標報價折扣率計算,總價不能突破單項控制價。
報價人不得以明顯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報價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服務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將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證明材料;報價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可將其作為無效報價處理。
二、采樣和分析方法要求
報價人對所接收的委托檢測任務,從樣品的采集、運輸、保存、測試分析等應滿足如下要求:
(一)檢測方法采用現行有效的國家、地方、行業環境監測方法標準、技術規范的方法。
(二)檢測方法的最低檢出限滿足該項目所執行的環境質量標準或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的要求。
(三)在用的、應檢定/校準的儀器設備,應在檢定/校準有效期內。
報價人應嚴格執行有關國家、省、市制定的環境監測質量保證的標準、規范、規章等規定要求,確保檢測結果的代表性、準確性、精密性、可比性、完整性。
三、參與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可參與報價:
(一)取得《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CMA)(近三年內受到主管部門通報、司法和行政復議敗訴、監測質量出現問題等情形的監測機構除外);
(二)需滿足本次競爭性磋商響應服務要求(詳見本公告第七點第四小點),如遇特急任務應在2小時內響應;
(三)不得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須提供本項目采購公告發布日期之后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采購網查詢其上述信用記錄的信用信息查詢結果網頁打印件或截圖);
(四)本次競爭性磋商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四、報價資料
首次響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
(一)響應函
(二)報價一覽表(含詳細報價書)
(三)資格承諾函及證明文件
(四)技術和商務偏離表
(五)相關技術、商務、服務響應承諾及資料
(六)供應商提交的其他資料
(七)要求作為響應文件組成部分的其他內容或證明材料(若有)
以上報價材料參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供應商應當將響應文件密封包裝提交,并在外封套上標識項目名稱、項目編號、供應商單位名稱以及“于_____之前(指首次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日期及時間)不準啟封響應文件”的字樣。信封及封口上應加蓋供應商公章。不符合規定或逾期送達的報價文件不予受理。
五、磋商會時間及地點
時間:2025年4月8日9:30
地點:鯉城區打錫街157號鯉城區政務服務中心3號樓5樓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508會議室
誠邀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派員攜帶報價資料準時參加。
六、評審方法
(一)各參與報價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在開會前5分鐘將密封好的報價材料交由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在與會人員同時在場、同時打開報價材料的情況下,在共同確認在滿足本次磋商實質性要求的前提下,開始評審。
(二)本次磋商擬采用綜合評分法來確定供應商排名,評分細則見磋商文件。
排序及排序規則:評審小組根據以下原則對實質響應報價文件的供應商進行排序:
(1)綜合得分高者排序在前,即:綜合得分最高者排序第一,綜合得分次高者排序第二,以此類推。
(2)綜合得分相同時,評審價低者排序在前;
(3)綜合得分相同且評審價相同時,技術分得分高者排序在前;
(4)綜合得分、評審價、技術分均相同時,從前述相同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產生排序在前的供應商。
(三)少于3家單位參與,項目流標;3家及3家以上單位參與,組織評標。
(四)本次競爭性磋商統一以綜合排序前2位供應商報價較低的為最終報價。
七、其他事項
(一)合同簽訂
本項目由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作為甲方,成交供應商作為乙方,簽訂委托合同。
(二)履約及支付
1、本項目由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委托泉州市鯉城環境監測站負責與成交供應商的具體業務對接。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對成交供應商受托業務量不做保底承諾,結算時以供應商承接的具體業務及委托合同確定的單價為依據。
2、成交供應商須無條件接受委托方或其上級正常程序的監督考核(包括盲樣測試、實驗室間比對等);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根據工作需求選擇委托方,中標方需無條件配合;成交供應商以欺瞞、推脫等手段拒不履行合同或因自身原因無法履行合同的,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將與其解除合同。
3、成交供應商按照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的通知要求或采樣方案進行采樣、檢測。經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同意后,成交供應商可將其個別不具備檢測資質的項目分包給其它有資質的檢測單位,但成交供應商必須對分包的項目負相關責任。成交供應商具備檢測資質的項目不得分包。與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結算時,分包項目的費用標準與中標標準一致。
3、成交供應商每季度初向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報送上季度產生費用。
4、成交供應商于合同終止后提供采樣記錄單復印件、監測報告復印件、產生費用明細及匯總表原件并裝訂成冊,結算時以供應商承接的具體業務及委托合同確定的單價為依據。無報價單價的項目以《福建省環境監測行業指導價》(閩環監協辦〔2024〕2號)檢測項目/參數的指導價乘以投標報價折扣率,總價不能突破單項控制價。經雙方核對無誤后,開具發票與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結算。
(三)報告提交要求
成交供應商應在采樣完成后及時對樣品進行分析并出具監測報告,監測報告(包括采樣記錄,原始記錄、人員上崗證等)不遲于采樣后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供給泉州市鯉城環境監測站。如遇特殊情況,經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同意后可適當延期,否則按延期時間每日扣減本次檢測費用的2%,按日累計扣款。
(四)響應服務要求
1、成交供應商接到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的特急任務后,應在2小時內響應,并到達現場開展監測,24小時內出具監測報告;
2、成交供應商接到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的加急任務后,應在4小時內響應,并按要求時間到達現場開展監測,3個自然日內出具監測報告;
3、成交供應商接到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的普通任務后,應在24小時內響應,并按要求時間到達現場開展監測,7個工作日內出具監測報告。
(五)本次采購環境監測服務期限為合同簽訂后2年。
聯系人:陳工,聯系電話:0595-22980685
泉州市鯉城生態環境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