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政務公開 >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 02法規規章和規范
- 索 引 號:QZ01305-0200-2024-00006
- 備注/文號:泉鯉城管規〔2024〕4號
- 發布機構: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08
局機關各股室,下屬事業單位,各執法中隊: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優化我區法治化營商環境,按照省、市有關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制度的工作要求,我局對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進行修改,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本規定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9日。原《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通知》(泉鯉城管〔2021〕101號)同時廢止。
附件:
1.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2.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3.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4.免予行政強制清單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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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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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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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本清單“初次違法”指的是“二年內未因實施同一違法行為被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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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實施機關 |
不予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 |
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頭、飲料瓶、包裝袋(盒)等廢棄物的處罰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初次違法,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清理干凈,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清理,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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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擅自在樹木、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亂涂寫、刻畫和張貼、懸掛廣告、宣傳品)的處罰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初次違法,未對樹木、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造成損害,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干凈涂寫、刻畫和張貼、懸掛物品的 |
《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涂寫、刻畫、張貼、懸掛廣告、宣傳品,或者未及時清除張貼、懸掛宣傳品等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賦權街道 |
3 |
亂倒垃圾、污水、糞便;隨地便溺的處罰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初次違法,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清理干凈垃圾、污水、糞便、便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清理,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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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攜帶犬只外出未束牽引帶的處罰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初次違法,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為犬只束牽引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攜帶犬只外出未束牽引帶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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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隨意散發廣告或者宣傳品的處罰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初次違法,在主干道以外隨意散發廣告或者宣傳品,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停止散發廣告或宣傳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隨意散發廣告或者宣傳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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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校園周邊等公共場所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初次違法,在主次干道外占用公共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項 、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2.《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公共場所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賦權街道 |
7 |
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處罰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初次違法,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停止占用公共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ǘ┪唇洺鞘腥嗣裾腥莪h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項 、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
賦權街道 |
8 |
未經批準移植樹木的處罰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初次違法,在規定期限內能取得樹木移植批準,且未造成樹木死亡的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處罰: (五)未經批準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樹木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并處以500元至10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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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處罰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初次違法,在規定期限內能取得臨時占用批準,且未造成損害的 |
一、《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二、《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擅自將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現有園林綠地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處以罰款;對已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補種或給予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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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處罰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初次違法,在規定期限內能取得占用城市道路批準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挖掘道路后未及時清理現場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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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涂污的處罰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初次違法,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清除污漬,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
賦權街道 |
12 |
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的處罰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初次違法,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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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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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實施機關 |
從輕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 |
亂倒垃圾、污水、糞便;隨地便溺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造成少量垃圾撒落,或路面輕微污染,經執法隊員糾正,主動配合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
《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清理,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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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樹木、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上亂涂寫、刻畫和張貼、懸掛廣告、宣傳品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經執法隊員糾正,主動配合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
《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涂寫、刻畫、張貼、懸掛廣告、宣傳品,或者未及時清除張貼、懸掛宣傳品等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賦權街道 |
3 |
隨意散發廣告或者宣傳品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在主干道以外隨意散發廣告或者宣傳品,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經執法隊員糾正,主動配合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
《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隨意散發廣告或者宣傳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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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在主干道以外造成泄露、遺撒,經執法隊員糾正后立即進行清理,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的 |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六)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改正、采取補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五)項 、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100元至1000元罰款。 |
賦權街道 |
5 |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行為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①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暫未造成遺撒,1次(含)以上3次以下的②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遺撒,首次發現的 |
1.《泉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三)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
賦權街道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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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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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事項 |
實施機關 |
減輕處罰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 |
擅自將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現有園林綠地的處罰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1.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自行退還、恢復綠化原狀,自行拆除綠地上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2.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取得審批手續的。 |
1.《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 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2.《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擅自將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現有園林綠地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日每平方米30元處以罰款;對已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補種或給予沒收。 |
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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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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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強制事項 |
實施機關 |
免予行政強制適用條件 |
法律依據 |
備注 |
1 |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加處罰款措施 |
泉州市鯉城區城市管理局 |
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狡诓焕U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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