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福建省統計質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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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統計數據質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國家統計質量保證框架》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國家統計制度等規定,結合福建省統計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各專業各環節的統計業務活動,以及綜合部門的工作。

  第三條 統計數據質量應當從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可比性、一致性、適用性、可獲得性和經濟性等方面進行衡量和評價。

  第四條 統計質量管理和控制包括統計設計、調查對象確定、任務布置、數據采集、數據處理、質量檢查、數據評估、數據發布、統計分析、資料整理歸檔等環節的全過程。

  第五條 統計數據質量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省統計局統一領導全省統計數據質量控制管理工作。各專業職能部門負責本專業數據質量控制管理工作。

  各市、縣(區)統計機構負責本地區統計數據質量控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統計設計

  第六條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統計調查制度。嚴格控制對上級統計調查制度的調整,確需修訂和調整的,先由本級專業部門提出修訂意見,經統計設計管理部門初審、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報上級統計機構審批。

  第七條 科學設計地方統計制度和軟件。對新增、調整的統計制度,要進行制度設計以及數據采集、錄入、審核、處理等軟件設計,確保統計調查制度及軟件的統一規范。

  對新增和調整指標名稱、口徑、范圍、計算方法、解釋說明以及相關的目錄、分組、編碼等要規范統一,符合統計指標體系、統計分類標準和元數據標準。要求調查對象填寫的指標要簡約、易取得、可核查。調查表、解釋說明等要通俗易懂,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統計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應優先利用行政記錄和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采集基礎數據,能利用行政記錄或現有信息資料的,不再另行開展統計調查;能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采集源頭數據的,不再采用傳統的逐級上報方式。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八條 認真履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手續。任何擬開展的統計調查項目及其配套的統計調查制度、方案,省、市、縣政府統計機構及其他部門,應按照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調查項目申報規定和《福建省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暫行辦法》要求,認真履行審批手續。

  嚴格控制新建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堅持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原則,認真評估、審核用戶需求。新建統計調查項目,要有充分的立項依據、明確的調查目的、合理的資料用途和服務對象,符合當前的職責分工。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兼顧需要與可能,充分考慮基層統計機構和調查對象的承受能力,有必要的經費等資源保障。

  重大、重要的統計調查項目,必須經過試點、調查表填報可行性測試,并按照測試評估意見進行相應修改。

  調查項目一經審批,必須嚴格執行,變更須重新報批,中止須備案。

  第九條 對經上級統計部門審批同意,本級繼續執行的地方統計調查制度,統計設計管理部門要組織相關專業定期進行評估和審查,廣泛征求和了解用戶的意見和評價,并及時向相關專業部門反饋。

  已經不能反映用戶需求的調查內容,或者能夠通過應用行政記錄或其他調查獲取的調查內容,應在規定時間內予以取消或調整。

  第十條 各級統計機構應在本級統計網站等媒體上,按時發布經審批同意開展的統計調查項目及統計調查制度的有關內容。

  第四章  任務部署

  第十一條 年定報制度經上級統計機構審批同意后,要制發關于布置年定報工作的通知,并在統計內網上予以公布。與調查隊相關的統計調查任務,由局隊聯合發文,共同布置。年定報之外的專項統計調查,經上級統計機構審批同意后,根據需要單獨制發文件,布置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由承擔統計調查任務的相關專業部門,負責統計調查制度的印制及發放工作。積極推廣統計調查制度的電子化設計和平臺定制,方便基層和調查單位填報。

  第十三條 新增加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在實施前,應將調查人員、經費、設備等保障性資源配置到位,確保統計調查順利進行。

  第十四條 名錄庫管理部門要按照統計調查制度和調查對象的管理規定,按時將調查所需的基礎名錄信息提供給負責調查的專業部門。專業部門要嚴格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調查范圍和方法確定調查對象。選取調查對象的數量要與制度的規定一致。

  第十五條 基本單位名錄庫、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代碼等統計調查基礎信息,要及時更新和維護,并按照要求提供給相關專業部門。

  第十六條 對國家統計局統一定制的軟件,應根據實際運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協助上級統計機構做好修改、完善工作。對本省修訂、新增的調查內容和指標,軟件技術服務部門要按照專業部門提供的數據采集處理需求,編制或調整軟件,并進行必要的模擬測試和相關驗收,保證統計軟件能夠滿足正常業務工作需要。

  第十七條 國家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自上而下開展調查制度、軟件操作、現場調查技巧以及數據審核、評估、驗收、匯總等方面的業務培訓,并要確保培訓效果。

  第五章  數據采集

  第十八條 新開展的統計調查項目,在組織實施前應將填報數據的時間、內容、注意事項以及調查對象的權利和義務等,提前告知調查對象。

  統計調查單位在上報數據前,應備齊入庫單、出庫單、銷售憑證等業務資料,會計賬目、會計報表等核算資料,以及統計臺賬等基礎資料。

  第十九條 軟件技術服務部門要按規定的時間做好數據采集的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一套表聯網直報要堅持由基本單位名錄庫中的調查單位,獨立真實地上報聯網直報數據。需要現場調查的,統計人員要準確理解調查內容,要有良好的現場溝通技巧,保證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收集數據,數據的準確度應達到設計要求。如遇到調查對象發生變更或消亡等,要按相關規定處理,并將調查對象變化情況反饋給名錄庫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各級統計機構應通過執法檢查、現場核查、加強信息技術防控、暢通與調查對象的聯系渠道、強化輿論監督等途徑,在數據搜集時排除人為干擾,從源頭上保證數據質量。

  第二十一條 各級統計機構要按照“隨報隨審隨驗”的原則,按照規定時間接收審核調查對象的數據。經核實確屬統計調查對象填報錯誤的,應退回原調查單位修改后上報。所有修改要保留修改痕跡,并有相關說明。

  第二十二條 各級統計機構應根據統計調查制度和各專業特點制定數據質量檢查計劃,采取有效方式和方法,選擇一定數量、不同層級的地區和調查對象,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數據質量核查工作。

  第六章   數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統計機構要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采用統一的數據采集處理平臺或規定的軟件,在確保數據保密的工作環境下,對調查數據進行整理、加工、計算和匯總,形成本級數據和下一級分地區綜合數據。

  第二十四條 各級統計機構要加強數據加工處理方法研究,保證數據加工處理方法科學合理;充分測試數據處理軟件,保證數據處理軟件高度可靠。分類更規范。按國家規定標準統一口徑、分類標準。

  第二十五條 各級統計機構要在規定時間內查明數據加工處理中發現的疑點和問題,認真分析原因。如屬下一級匯總數據存在差錯,應及時退回下一級匯總機構;如屬調查單位填報錯誤,應及時退回調查單位修正原始數據。

  第二十六條 數據處理中,應關注不同時期、不同來源統計口徑的差異,依據數據修訂的相關制度進行分析調整,消除統計口徑變動引起的數據不可比和不一致。

  第二十七條 各級統計機構要配備充足的力量進行數據加工處理,強化數據加工處理每一個環節的時間管理,制定切合實際的進度表,保證數據處理按時完成。

  第七章   數據審評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專業要健全和完善主要統計指標數據質量評估辦法,綜合運用歷史數據比較、橫向數據比較、數據偏差分析、相關性分析等多種方法對各項綜合數據進行準確評估。

  第二十九條 數據評估和核實工作自上而下逐級開展。省統計局負責對各設區市數據進行評估與核實,設區市統計局負責對縣(市、區)數據進行評估和核實。根據工作需要,省統計局有關專業可以對縣級專業數據質量直接進行評估、核實。評估、核實的結果要按時反饋。

  第三十條 各級各專業的評估方法應規范,同一專業的評估辦法要相對固定,評估過程要規范統一,評估結果客觀、公平、公正,省級各專業的數據審核評估管理辦法另文下發。

  第三十一條 各相關單位要確保審核評估過程和審核評估結果可追溯、可核查。對綜合數據進行評估,要做好審核評估記錄,審核評估記錄要真實、準確、完整,并由相關單位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 上級統計機構應按照制度規定,向下級統計機構反饋數據。反饋數據如經過修正或調整,應同時反饋修正理由和依據。市及市級以下綜合數據,以上級統計機構認定反饋的數據為準,下級統計機構不得自行修改。要及時向下級反饋認定的數據,并相對固定反饋時間,數據反饋的形式應規范統一。

  第八章  數據發布

  第三十三條 各級統計機構要依照《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負責發布本級及分地區數據。在省統計局發布全省統計數據前,下級統計機構不得發布本地區或全省等相關數據;省統計局發布全省統計數據后,各地應盡快發布本地區經上級統計機構核定的數據,不得發布與上級統計機構核定數據不一致或僅供內部參考使用的數據,不得發布涉密數據。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不得對外提供或發布。

  第三十四條 各級統計機構應制定統計數據發布計劃,盡可能縮短統計數據從生產到發布的時間,經上級統計機構審核、認定、反饋后,及時發布數據。

  第三十五條 嚴格執行數據發布工作流程,明確數據發布和新聞宣傳的審核、審批程序和職責。要按照發布的有關規定,規范發布形式。發布的統計數據、新聞宣傳發布稿,除說明統計數據來源、方法等內容外,對社會廣泛關注的指標,特別是發布時容易引起質疑、誤讀和誤用的指標,要主動進行解讀,以方便社會各界正確認識和使用統計數據。加強發布后的輿情監測,及時妥善應對重大統計輿情突發事件。有條件的地方應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

  第三十六條 做好政府統計信息公開工作。最新統計數據要通過統計官方網站、政府門戶網站或其它媒體公開發布,確保各類用戶在同一時間能夠獲取統計數據;各級統計機構要充分運用各種發布渠道,包括新聞發布會、新聞媒體、門戶網站、統計出版物等,努力滿足用戶多樣化需求,為各類統計用戶提供服務。

  第三十七條 要及時公布重大數據的修訂結果和相關的時間序列,并對修訂原因、數據銜接、指標使用等進行說明。

  第三十八條 通過局長接待日、統計開放日、媒體通氣會、統計網站、社情民意調查等形式,主動征求和搜集各類統計用戶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給相關專業部門。

  第九章   統計分析

  第三十九條 各級統計機構要按照規范統一的工作流程,加強統計分析,如實反映社會發展現狀,提高建言獻策水平。要保證分析數據來源可靠、分析方法科學,通過統計分析,開發更為豐富的統計產品,為各級黨委政府提供服務。

  第四十條 各級政府統計機構對提供的統計分析產品的及時性、準確性、一致性負責。統計分析中使用的數據應當做到來源可靠,分析方法科學、分析觀點明確,不得公開使用涉密數據。

  第十章  整理歸檔

  第四十一條 各級統計機構以及鄉鎮統計站,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和完善統計資料的保存、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保管和歸檔統計資料的范圍、時間、職責、分工、工作流程和使用權限等。

  第四十二條 各級統計機構要按照相關規定,按時將統計調查項目的通知、制度和統計數據等紙介質和電子文件進行歸檔,按照標準化的流程和要求進行分類、備份或清理。要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提供數據的轉換和交換服務。統計資料保管場所及其存儲環境要符合檔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 各級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項統計機制,確保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行使獨立調查、獨立報告和獨立監督的職權。要繼續加強鄉鎮統計管理,充分整合利用各種統計資源,有效調動統計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要嚴格執行《福建省部門統計工作規范化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部門統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 各級要進一步加強統計法治隊伍建設,積極開展業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和執法能力;加強統計普法宣傳,營造依法統計的社會氛圍;強化統計執法檢查,通過重點檢查、專業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等,加大省級檢查力度,及時查處統計違法案件;積極開展統計法治工作,確保統計法律規定的要求、程序和規則得到落實。

  第四十五條 對發現影響統計數據質量的違法違紀行為,嚴格依照中央《意見》《辦法》等文件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省局將適時組織開展本《管理辦法》執行情況的檢查督導。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統計局設管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福建省統計質量控制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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