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統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將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條例》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為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統計在指導國民經濟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我省研究制定了《條例》?!稐l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的,是持續推進統計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決策部署的迫切要求,是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的有力保障,是破解我省統計工作堵點、難點問題的現實需要。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一共有三十五條,細化上位法相關規定和固化我省相關實踐做法,對我省依法統計、依法治統工作作了較為全面的規范。
(一)明確統計工作職責。細化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統計工作職責,并規定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開展統計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強化統計監督職能,保障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統計機構依法組織實施有關統計調查,搜集、保存、管理、提供和公布統計資料。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對本行業本主管領域范圍內的統計工作進行指導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并完成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布置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ǘ┟鞔_統計調查對象義務。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法為開展統計活動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并接受統計機構在統計業務上的指導和檢查。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并保持統計人員相對穩定。明確規定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并依據統計臺賬報送統計資料,從制度上解決實踐中統計臺賬不規范等問題。
(三)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管理和資料公布制度。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統計機構、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對統計數據的審核評估,保障統計數據質量。地方統計數據以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公布的為準。屬于政府統計機構公布范圍的統計數據,有關部門不再另行公布;確需公布的,須與統計機構公布的數據保持一致,加強了統計資料公布的管理,保障公布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一致性。
?。ㄋ模┘訌娊y計信息化建設和共享機制。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統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推動非傳統數據在決策中的應用。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計科學研究,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創新統計調查方法,加強對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等的統計調查;加強統計分析和統計資料的利用,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將其職能范圍內的基本單位變動信息等統計所需要的行政記錄資料,及時提供給統計機構,統計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統計資料。
?。ㄎ澹娀y計執紀問責。規定了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規范統計領域信用監管,將統計調查對象履行統計調查法定義務等信用信息歸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要加強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健全統計弄虛作假舉報制度,要將上級轉交的統計違法案件的立案調查和處理結果及時向上級統計機構、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認為對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有關案件材料和處分處理建議移送具有法定權限的機關,受移送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移送有關涉嫌統計違法行為的材料,積極協助查處統計違法案件?!稐l例》明確規定了有關領導干部的七個禁止性條款,對各類統計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三、《條例》的創新和突破
《條例》梳理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堵點難點痛點問題,通過立法明確解決途徑。一是新增企業主動納統規定,解決應統未統、漏報漏統問題??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根據基本單位名錄庫有關資料,對按照相關統計制度符合納入統計調查條件但尚未建立統計調查關系的統計調查對象發出統計告知書,說明主要指標含義、報送義務和要求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在收到統計告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向所在轄區的統計機構申報、建立統計調查關系。逾期未申報的,由所在轄區的統計機構予以催報。催報后仍未按時申報的,視為拒絕提供統計資料。二是補充禁止性規定,解決統計抗干預能力弱問題。明確規定不得將政府統計機構作為完成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責任單位,有關領導干部不得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按照指定數值填報統計數據、不得對檢舉揭發統計違法行為的人員打擊報復。三是新增約談告誡規定,解決防治責任鏈條不緊問題??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發現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統計機構、有關部門不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弄虛作假職責或者履行不到位、存在嚴重統計違法行為的,可以約談其負責人。四是新增鼓勵高校合作培養規定,解決統計專業人才短缺問題。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統計人員的綜合素質。統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統計人員參加教育培訓。鼓勵和支持統計機構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合作開展統計人才培養、統計技術交流。五是新增保障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在本省開展統計活動的規定。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機構在本省依法開展統計活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保障,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配合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