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印發《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街道辦事處承接住建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小區物業管理提升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小區業委會、物業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按照授權依法履行業委會、物業企業監督管理職責。目前,街道在開展日常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提升監督檢查時,只有行政檢查和指導權,而無相對應的行政處罰權。賦權街道行使部分行政處罰權,將業委會、物業管理“關口前移”,能有效解決街道在小區監管中面對一些顯而易見的違法行為,因無相對應的行政處罰權,無法高效處置違法行為的問題。
二、制定依據
?。ㄒ唬段飿I管理條例》;
(二)《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
?。ㄈ陡=ㄊ∪嗣裾P于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部分行政處罰權的決定》(閩政文〔2022〕3號);
?。ㄋ模吨泄哺=ㄊ∥瘷C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福建省司法廳關于印發賦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的通知》(閩委編辦〔2022〕5號);
?。ㄎ澹吨泄踩菔形瘷C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泉州市司法局印發〈關于穩妥有序推進鄉鎮(街道)賦權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泉委編辦〔2022〕41號)。
三、目標任務
進一步深化我區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推動執法關口前移,加強源頭治理,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基層治理能力,有效解決基層物業管理檢查中執法效率低等問題,實現由“看得見管不了”向“看得見管得了管得好”轉變,解決執法“最后一公里”問題。
四、工作進展
本文已經2025年1月20日第63次區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于2025年1月23日正式印發。
五、主要內容
《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街道辦事處承接住建行政執法事項目錄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泉鯉政規〔2025〕1號)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具體如下:
(一)賦權事項。賦予街道辦事處承接住建領域6項行政執法事項,分別為1.“對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履行工作職責的處罰”;
2.“對原業主委員會未按期移交有關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的處罰”;
3.“對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公示資產清查結果的處罰”;
4.“對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后未按期移交有關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的處罰”;
5.“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公共部位經營收益情況、公共水電分攤情況、電梯維修保養檢驗費用等有關事項的處罰”;
6.“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每月將供水、供電部門收取的公共水費與電費清單及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進行公示的處罰”。
(二)實施主體。承接事項的實施主體為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江南街道辦事處、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浮橋街道辦事處、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金龍街道辦事處、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常泰街道辦事處、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開元街道辦事處、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鯉中街道辦事處、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海濱街道辦事處、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臨江街道辦事處。
?。ㄈ┞氊熯吔?。在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江南街道辦事處、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浮橋街道辦事處、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金龍街道辦事處、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常泰街道辦事處、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開元街道辦事處、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鯉中街道辦事處、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海濱街道辦事處、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政府臨江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行使《事項目錄清單》6項住建行政處罰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
六、政策問答
(一)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主體是誰?
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主體是街道辦事處。
?。ǘ┙值谰C合行政執法機構是否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主體?
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是街道辦事處的內設機構,不能作為行政處罰主體。
?。ㄈ┙值乐恍惺官x權清單的行政處罰權嗎?
街道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與其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
(四)街道行使賦權執法事項與區級行政機關是什么關系?
街道行使賦權執法事項接受區住建局的業務指導,接受區司法局的指導和監督。
(五)賦權街道行政執法事項范圍是否還會調整?
區政府將適時根據執法賦權事項的執法情況以及承接能力進行研判分析,推動建立賦權事項增加、取消或變更的動態調整和專項評估機制,進一步完善賦權制度,提高賦權的針對性、實效性,完成賦權事項的更新。
?。┊斒氯藢值雷鞒鲂姓谭ㄐ袨椴环?,向哪里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向鯉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關鍵詞詮釋
公共部位經營收益情況是指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的共有部分所產生收益。
八、范圍期限
自2025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3日止。
九、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聯系人:林永福 聯系電話:0595-2235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