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是陷阱!
一些機構向高校畢業生承諾提供高薪行業實習崗位,保證能轉正入職,但畢業生須先繳納相關服務費用;還有的用人單位或者中介機構以工作為名收取報名費、服裝費、體檢費、培訓費、押金、崗位穩定金、資料審核費等費用,借保管或經辦社會保險、申辦工資卡等業務名義,扣押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等個人證件原件。
千萬警惕!這是典型的“亂收費”陷阱和“扣證件”陷阱《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個人收取明示服務項目以外的服務費用,不得以各種名目誘導、強迫個人參與貸款、入股、集資等活動。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個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擔保等名義變相收取押金。
簡單來說,用人單位或服務機構,均不能以收取押金、保證金、服裝費、資料費、體檢費等名目作為求職者的錄用入職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