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養申請書。
2、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6、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7、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證原件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